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5民终61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智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王旗营金领大厦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7282504T。
法定代表人:倪登林,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世纪联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B2-1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云南智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世纪联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18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云南智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智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智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62元,减半收取3881元,由上诉人云南智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学庆
审判员章若微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