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恢1754号
申请执行人:**时,女,194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娟(系**时之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产业开发区丈八六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时与被执行人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3民初121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首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六路西高科技国用(2006)第X号的工业用地已被查封及轮候查封,且地上建筑物至今未能办理产权登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嗣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2748097.54元及利息,未受偿2748097.54元及利息。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黄 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金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