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182号
申请人: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籍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4月22日出生,籍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6年1月5日出生,籍住西安市雁塔区,系***妻子。
申请人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275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22738.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当于522738.3元的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上述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经审查认为,本案现已审结,申请人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陕0113民初27574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22738.3元的冻结或其名下相当于522738.3元的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睿涵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