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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7574号 原告: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籍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4月22日出生,籍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6年1月5日出生,籍住西安市雁塔区,系***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27元,减半收取4513.5元,保全费3134元,均由原告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睿涵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