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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医院、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795号 原告(反诉被告):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省人民医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省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合同款项共计178.87万及违约金12.06万元(利息按照合同违约金不超过逾期金额10%、5%的约定计算),以及合同增项收费310万元及违约金115.35万元(违约金按年利率6%计算从验收之日起暂时计算至2021年8月4日止),上述利息均主张至合同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息共计616.28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合作期间签订了信息化建设、合作研发及维保等多份合作协议,但被告却在涉及维保费和货款支付等问题上消极对待,拒绝支付相应款项,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业务商洽函》,向其主张合同款项178.87万元及信息化研发增项费用310万元,被告于2021年2月20日回函,认可拖欠的合同款项,但拒绝认可310万元增项费用。原告认为增项项目为口头约定,属于另行收费项目,原告已经依双方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被告对原告完成工作进行了验收,并实际使用多年,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偿还。 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逾期履约违约金441560元及利息;2、反诉被告承担反诉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因反诉被告未向其承建单位支付款项,导致反诉原告软件系统随时处于不能正常运行状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了多份合同,且合同关系不尽相同,现双方将多份合同的权利义务在本案中一并主张,不便于审理。本诉原告和反诉原告均应当按照每份合同分别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驳回反诉原告陕西省人民医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