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5823号
原告: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西安市高新产业开发区丈八六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浩远,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鼎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路清河毛纺小区宿舍16号楼2门2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洛川县医院,住所地洛川县***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洛川县医院员工,住医院宿舍。
第三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西安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
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369号,派昂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网公司)与被告北京鼎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基公司)、第三人洛川县医院(以下简称洛川医院)、陕西医药控股集团西安医药有限公司(医药控股西安公司)、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医药控股派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00元,减半收取计512.50元,由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吴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