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天网计算机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民终6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西安天网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公司)、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网软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天网计算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网计算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9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投资基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三项,依法改判***对天网软件公司应支付的优先股回购款、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天网软件公司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协议书》及《担保承诺函》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限已过,保证责任免除,但***2020年11月18日签订《主体变更协议》构成新的保证,签订《主体变更协议》时主债权已到期,新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本案起诉时间为2021年3月2日,仍在保证期间内,***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另,一审法院在判决中遗漏未按判决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加倍利息。 ***辩称,关于投资基金公司与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网软件公司、天网计算机公司四方签订的主体变更协议,主要内容是告知债务人还款的权利人主体已经变更,并不是一个担保责任继续延续的协议书。四方签订的协议书上并没有其作为主体的一方,所以不存在承诺继续履行的内容。投资基金公司混淆合同主体概念。投资基金公司所写的投资主体变更协议签订时间及主体变更协议起算时间错误。关于延迟加倍利息不属于一审判决的主要判决内容,也不属于上诉内容,应不予支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投资基金公司的上诉请求。 天网软件公司述称,其公司与***意见一致。 天网计算机公司述称,其公司亦与***意见一致。 天网软件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中关于利息、违约金金额的判项,依法予以改判天网软件公司不予支付股息及利息(违约金计算为1101209元);2、投资基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其公司承担股息90万元,利息金额计算错误,其公司与基金投资公司签订《协议书》后,投资基金公司自2015年10月21日向其公司转款1000万元,在合同履行期间,其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投资基金公司支付约定利息,截止2018年9月4日,其公司仅欠付股息25万元,该事实在一审判决中已经确认,但在判决结果中一审法院计算股息仍以三年计算,遗漏了其公司已经实际向投资基金公司支付股息的事实。且一审法院判决支付股息又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基数认定有误,未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判决违约金过高,给其公司增加了更大负担和困难。 投资基金公司辩称,天网软件公司向其支付了股息90万元,其公司同意关于股息部分的上诉请求。至于违约金部分,一审法院的判决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已充分考虑到天网软件公司实际情况,其公司对违约金基数认定有误予以认可,但一审法院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期限认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天网软件公司的上诉请求。 ***述称,其与天网软件公司上诉意见一致。 天网计算机公司述称,其公司与天网软件公司上诉意见一致。 投资基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天网软件公司向投资基金公司支付优先股回购款1000万元,股息685000元(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自2018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违约金1101209元(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175%(4.75%上浮30%)自2018年10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其中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不计违约金),合计11786209元。2、天网软件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3、***对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在天网软件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清偿义务时,投资基金公司对天网计算机公司持有的天网软件公司17.6%股权(出资额2200万元)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29日,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天网软件公司签订《协议书》(编号:2014XFSD-04),约定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天网软件公司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以优先股形式出资。天网软件公司承诺向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优先股投资金额为基数,按照年3%的利率计算股息。优先股设立期限为三年,到期由天网软件公司按股本原值、未付股息之和予以赎回,如未按约定赎回,则应以股本原值及未付利息之和按到期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1年至3年(含)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百分之三十向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书》第六条“赎回担保约定”约定,天网软件公司按约定回赎西投控股股份公司优先股股权设置天网计算机公司持有的其2200万股权质押,以及实际控制人***(天网软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为担保措施。2015年10月21日,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天网软件公司转款1000万元。2015年10月10日,天网软件公司向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具股权证(优先股)。 为担保上述《协议书》履行,2015年9月23日,天网计算机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天网软件公司2200万股权为《协议书》(编号:2014XFSD-04)提供质押。2015年9月29日,天网计算机公司与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天网软件公司2200万股股权质押给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担保范围为《协议书》中优先股回购本金、股息、违约金、实现权力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2015年10月13日,在西安市工商局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并取得《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另,***分别为天网软件公司、天网计算机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均为董事长。其在天网软件公司向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函》中,承诺对《协议书》和《担保承诺函》项下涉及的义务、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另查,2020年11月18日,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网软件公司、天网计算机公司、***共同签订《原财政专项投资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项目投资主体变更协议》,约定原属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天网软件公司享有权利由西安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继承,天网计算机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再查,2018年9月4日,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天网软件公司发出《优先股回购通知单》,通知天网软件公司将回购资金1000万元及未交股息25万元于2018年10月20日前汇入其指定公司账户。 一审法院认为,《协议书》、《股权质押合同》、《担保承诺函》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出资1000万元义务,应享有天网软件公司相应的优先股股权及获得股息权利,按照《协议书》约定,天网软件公司应当于2018年10月20日前向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1000万元及相应股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自2015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20日),赎回其优先股股权。在《协议书》履行期间届满,债权人将其债权及相关担保权利,经债务人及出质人同意转让给投资基金公司,投资基金公司依法概括继承原债权及对应担保的从权利。故投资基金公司诉请天网软件公司以1000万元及相应股息赎回股权支付股息义务予以支持,对于2018年10月20日之后的股息,因合同约定计算股息期间为三年,对于天网软件公司未支付股息的行为通过违约条款予以一并调整,故对此部分不予支持。因天网软件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赎回股权支付股息义务,存在违约行为,故按照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对投资基金公司主张按照年利率6.175%,自2018年10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因该约定不违反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院予以支持,即违约**10900000(10000000+900000)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基准利率4.75%上浮30%即6.175%,自2018年10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因疫情影响,投资基金公司主动免除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免除行为系当事人自治,该院予以认可。对于投资基金公司诉请在出质人天网计算机公司所有的天网软件公司17.6%股权(出资额22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该质权依法设立,合法有效,故对投资基金公司该部分诉请予以支持。对于天网计算机公司辩称,保证期间已经经过的问题,因涉案债权系合法转让,且出质人承诺愿意继续承担担保义务,故天网计算机公司辩称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对于***辩称,其作为保证人,保证期间已经经过,应免除保证责任的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因《原财政专项投资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项目投资主体变更协议》中***未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协议书》保证责任约定不明,应当按照六个月期间计算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保证责任已经免除,故对***该辩称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百二十九条、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天网软件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投资基金公司支付优先股回购款1000万元及股息90万元、违约金(以10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75%,自2018年10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其中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不计违约金)。二、如天网软件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金钱义务,投资基金公司有权对天网计算机公司所有的天网软件公司2200万股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利。三、驳回投资基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2517元,由天网软件公司承担。因投资基金公司已预交,天网软件公司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投资基金公司支付。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另查明,2020年11月18日签订的《原财政专项投资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项目投资主体变更协议》的当事人为:投资基金公司(甲方)、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乙方)、天网软件公司(丙方)、天网计算机公司(**),该变更协议约定原属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天网软件公司享有权利由投资基金公司继承,天网软件公司、天网计算机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又查明,投资基金公司认可天网软件公司已经向其支付了案涉合同约定的三年股息90万元。另,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一是原审认定的股息及违约金数额是否有误;二是***是否应对天网软件公司所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本案中投资基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天网软件公司向其支付优先股的股息和违约金均是以1000万元为基数,且其认可天网软件公司已向其支付了案涉协议约定的三年股息90万元,因案涉协议未约定协议期满后仍计算股息,且对天网软件公司未按约定赎回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故案涉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应为1000万元,一审法院判令天网软件公司支付利息及认定违约金的计算基数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的标准符合协议约定,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年至3年(含)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百分之三十并非明显过高,天网软件公司要求调减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投资基金公司上诉称***2020年11月18日签订《原财政专项投资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项目投资主体变更协议》构成新的保证,但***并非该变更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其仅作为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协议上签字,且***亦未明确有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故投资基金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投资基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天网软件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99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99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99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西安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支付优先股回购款1000万元及违约金(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75%,自2018年10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其中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不计违约金); 四、驳回西安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2517元,由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7228元,由西安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晓睿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