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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省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民初21398号 原告: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产业开发区丈八六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人民医院,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新增项共计236.54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689188.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系长期合作关系,合作期间双方签订了信息化建设、合作研发及维保协议等数份协议,经过多年合作,双方本应建立充分的信息和相互支持,但被告却在涉及新增项目和维护费用支付等问题消极对待。原、被告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根据被告的要求,同意新增系统、接口等全部履行完毕,但被告未支付相关费用共计236.54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现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十五项新增项费用涉及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多份合同,且合同关系不尽相同,现原告将多份合同的权利义务在本案中一并主张,不便于审理。本诉原告应当按照每份合同分别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07.5元不予收取,退还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许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