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联开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安徽安联开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南京南大苏富特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其他
(2016)苏0106民初8016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安徽安联开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南京南大苏富特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安徽安联开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南京南大苏富特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191748.32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并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安徽安联开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南京南大苏富特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191748.32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冻结。
审判员  刘春晓
书记员  蒋庆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