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健康在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健康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768号
原告:广东健康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高瞻。
委托代理人:**、胡乐,分别系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告:解富强,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广东健康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在线公司)诉被告解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解富强经由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健康在线公司诉称:2011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1份,约定原告借款250万元给被告用于购买湖南泰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阳公司)股东肖国进和**持有的股份,借款期限为2011年12月30日至2012年3月31日,利率为月利率2%。合同同时约定,被告完成股权收购后,应将购买的上述股份转让给原告。若双方无法就案涉股权转让达成转让协议,被告应于确定无法达成转让协议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另外,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时间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可按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五的利息。原告先后于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5日和2012年1月10日向原告指定的账户汇款,总额共计250万元。被告收取借款后,既未与原告商议有关转让泰阳公司股份的事宜,又不依约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当偿还借款本息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据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解富强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3.借款合同1份;4.资金汇划补充凭证3份;5.投资核心条款1份;6.律师函、邮政收据各1份。
被告解富强经由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答辩及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解富强系泰阳公司股东之一,2011年12月25日,健康在线公司与解富强签订借款合同1份,主要约定,解富强向健康在线公司借款250万元用于收购泰阳公司股东肖国进持有的30%和**所持有的10%的泰阳公司股份,借款期限为2011年12月30日至2012年3月31日止。合同第六条约定,解富强在完成股权收购后,如健康在线公司与解富强签订湖南泰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则借款转为健康在线公司向解富强支付的收购股权首付款,解富强无需另行偿还;若双方未能签订上述协议的,则解富强应当在协议确定无法签订后10日内向健康在线公司归还全部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如果借款未能按合同第六条转为收购股权首期款的,解富强应当按照2%的月利率,依据实际借款期限向健康在线公司支付利息。合同第十八条约定,解富强如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归还本息的,健康在线公司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其收取逾期付款违约金。借款合同签订后,健康在线公司分别于2011年12月31日向解富强支付100万元、2012年1月5日支付100万元、2012年1月10日支付50万元,以上共计250万元。解富强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未按照约定用于收购泰阳公司股权并与健康在线公司签订湖南泰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健康在线公司多次向解富强催讨借款未果,遂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求。
另查明:2011年12月25日解富强与健康在线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时,解富强持有泰阳公司50%的股份,至2013年12月11日,解富强不仅未收购泰阳公司的股份,反而将其持有的股份中的20%转让给其他股东。
本院认为:本案案涉的借款合同包含两个合同关系,一是以借款为目的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二是以签订湖南泰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为目的的预约合同关系,其中,民间借贷合同附有借款期限,为附期限的合同;同时,民间借贷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以预约合同的履行结果为结果:1.如果预约合同履行,即健康在线公司与解富强签订湖南泰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的,则民间借贷合同不再履行,民间借贷款直接转化为首付款;2.如果预约合同未能履行,即解富强未能与健康在线公司签订湖南泰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的,则民间借贷合同继续履行,解富强应当在预约合同确定不能履行之日起10日内向健康在线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照2%的月利率计算借款利息。所以,借款合同亦为附解除(或履行)条件之合同。现根据本院已查明之事实可知,解富强在收取借款250万元之后,并未用于收购股权,至今未收购相关人员的股权,反而将自己持有的股份之一部分转让给他人,解富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从一开始便打算违反借款合同,对于预约合同之履行亦无履行之诚意。根据解富强的上述行为,本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已于2012年3月31日成就,解富强应当自2012年3月31日起的10日内,即2012年4月10日前将借款本息归还给健康在线公司。解富强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违反合同约定,综上,解富强违反借款合同的事实明确,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健康在线公司请求判令解富强归还本金25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解富强恶意违反合同约定,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健康在线公司请求判令解富强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违约金,理据充分,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解富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健康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万元为本金从2011年12月31日起至2012年1月4日止,以20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1月5日至2012年1月9日止,以25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1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解富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健康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5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4月10日起至清偿本金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案件受理费38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总计43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解富强负担,该款解富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行支付给健康在线公司。
如果被告解富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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