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民特16号
申请人:广东国图勘测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揽月路8号自编一栋。
法定代表人:**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5年8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
申请人广东国图勘测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龙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龙劳人仲案字〔2022〕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国图勘测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广东国图勘测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