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熙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以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熙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203民初2650号之一
原告:北京以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熙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行政经理。
第三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
负责人:倪海兵。
原告北京以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熙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受理,2019年4月3日,原告北京以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以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以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凌永芳
审判员成燕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