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执13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虹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95号。
法定代表人:潘晓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朝阳东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10700769967413A。
法定代表人:蒋吉贵,该公司总经理。
四川长虹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与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792民初111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涉执主要内容为: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给付四川长虹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货款55700元及相关利息等。2021年2月4日,四川长虹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尚欠的货款,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2021年3月,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措施及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在本院存在多件,现因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相关的可以执行的财产,同时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1执1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长虹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曹桂岩
执行员 田丽杰
执行员 张鹏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