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92财保135号
申请人:四川长虹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潘晓勇。
被申请人:四川谦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工业新城玉兰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毅烽。
申请人四川长虹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四川谦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申请人四川长虹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是民事诉讼申请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长虹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赵均均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段淑玲
书 记 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