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蓝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嘉禾感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无锡盈聚科技有限公司、陈惠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蓝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嘉禾感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无锡盈聚科技有限公司、陈惠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22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知民初字第0078号
原告江苏蓝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园开发区五三零大厦2号七层702室。
法定代表人黄红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凯洲、徐彪,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嘉禾感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菱湖大道97-1太科园传感网大学科技园兴业楼d区406号。
法定代表人黄红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凯洲、徐彪,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盈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长江路21号信息产业科技园d座3楼。
法定代表人陈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祁新、柳新,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惠。
委托代理人杨绍东,男,住连云港市新浦区。
被告温雅婷。
委托代理人夏臻杰,男,住无锡市崇安区。
被告张月妹。
委托代理人祁新、柳新,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跃。
委托代理人夏臻杰,男,住无锡市崇安区。
被告杨绍东。
被告夏臻杰。
被告周晓艳。
委托代理人祁新、柳新,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蓝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创公司)、无锡嘉禾感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公司)与被告无锡盈聚科技有限公司、陈惠、温雅婷、张月妹、朱跃、杨绍东、夏臻杰、周晓艳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蓝创公司、嘉禾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蓝创公司、嘉禾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创公司、嘉禾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50元(此款已由蓝创公司、嘉禾公司预交),由蓝创公司、嘉禾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豪钊
代理审判员  刘博文
人民陪审员  蔡卓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曹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