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滨商诉保字第00026号
申请人江苏蓝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A1号楼901-909、916-9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溪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蓝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蓝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蓝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江苏蓝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