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蓝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11民初1429号之一
原告:***,男,199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世宏,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鹏程,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蓝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湖大道2018号8号楼1-5层。
法定代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波诉被告江苏蓝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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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