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11民初1429号之一
原告:***,男,199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世宏,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鹏程,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蓝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湖大道2018号8号楼1-5层。
法定代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波诉被告江苏蓝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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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