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蓝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677号
原告:江苏蓝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黄红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亚云,该公司员工,女,1982年9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男,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江苏蓝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蓝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蓝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蓝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3元,由原告江苏蓝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钰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邓韵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