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智旅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江西智旅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6民初19号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翌春,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智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智旅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回起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计收11400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