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10民初541号
原告:山东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某某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山东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山东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5.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270元,共计6295元,由山东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