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蓝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蓝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166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蓝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深圳市蓝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蓝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蓝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本案余款人民币1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