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民初2071号
原告:四川省永信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26号学府花园18栋2单元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62797047Y。
法定代表人:金媛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凌,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莉,女,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众志四维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阳路62号2层附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6144200W。
法定代表人:田波。
本院在审理四川省永信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众志四维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永信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永信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四川省永信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尹 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胥思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