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5148号
原告:陕西西华科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052。
法定代表人:刘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折少囡,女,1997年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神木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昱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806。
法定代表人:王心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西华科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昱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陕西西华科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西华科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西华科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昱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17.5元,由原告陕西西华科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淑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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