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昱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陕西昱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190号
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9月1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12月22日生。
被告:陕西昱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3年6月15日生,住西安市新城区。
本院在审理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陕西昱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减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