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宇虹自动化仪表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宇虹自动化仪表系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7587号
原告:代恒,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蓓蕾,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娅,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义,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宇虹自动化仪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3号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9286972M。
法定代表人:邓义。
原告代恒与被告邓义、重庆宇虹自动化仪表系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代恒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代恒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代恒负担。
审 判 员 黄明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 实
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