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吉林省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用友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2930号
原告:吉林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088号伟峰国际商务广场1幢1单元10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晶,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用友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20号楼3层+4层北侧(不含连廊)。
法定代表人:王文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元芳,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枫,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吉林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用友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吉林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经审查,原告吉林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建文
二〇二二 年 四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柏 梅
书 记 员 郭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