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北大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用友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73民初425号 原告:北大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1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0月6日出生,北大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横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用友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20号楼3层+4层北侧(不含连廊)。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大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大医信公司)诉被告用友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简称用友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大医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用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大医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北大医信公司与用友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签订的《深圳市罗湖区区域卫生信息化合作合同》(合同编号为YX-2331701243-2015070302);2.判令用友公司向北大医信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合同款1240000元;3.判令用友公司向北大医信公司支付违约金310000元;4.判令用友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0日,北大医信公司与用友公司签订《深圳市罗湖区区域卫生信息化合作合同》(合同编号为YX-2331701243-2015070302,简称涉案合同),委托用友公司为深圳市罗湖区区域卫生信息化项目(简称涉案项目)提供许可软件与实施服务,合同总金额为3100000元。涉案合同签订后,北大医信公司依约向用友公司支付了合同款1240000元,但用友公司消极履行合同,并多次无理要求增加软件开发款,后期甚至工作人员全部撤离现场。北大医信公司曾多次发函催告用友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用友公司至今未能按照合同要求交付软件成果,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综上,用友公司未在北大医信公司指定的日期完成涉案项目,且经催告后仍然未予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北大医信公司有权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用友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用友公司辩称,涉案合同签订后,用友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北大医信公司应向其支付合同剩余款项,但北大医信公司未予支付,涉案合同系因北大医信公司未依约支付合同款项方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北大医信公司曾多次调整需求,且没有配合提供涉案项目相关信息,大大增加了用友公司的履约难度。综上,用友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北大医信公司无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用友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北大医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大医信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深圳市罗湖区区域卫生信息化合作合同》; 证据2.发票及转账凭证; 证据3.《关于用友医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医院运营管理系统项目实施存在问题说明及合同履行通知函》; 证据4.《催告函》及相应邮件底单; 证据5.《解除合同通知函》及相应邮件底单。 经庭审质证,用友公司认可上述证据1、2、4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对证据3、5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经审查,北大医信公司提交的证据3、5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在用友公司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为其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北大医信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否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评述。 用友公司为反驳北大医信公司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证据1.《项目阶段完成确认书》。用以证明2016年6月30日用友公司已经完成了深圳市罗湖区区域卫生信息化项目总体工作量的85%,北大医信公司加盖印章予以确认。 第二组证据:证据2.《罗湖医院集团社康服务信息系统升级》;证据3.《罗湖医院集团社区健康服务管理中心HRP-人力资源系统上线报告》《深圳市罗湖区集团社康HRP-财务总账系统上线切换阶段总结》;证据4.《深圳市罗湖医院集团社康数据互通项目验收报告》;证据5.《罗湖医院集团门诊医院转社康模式项目验收报告》;证据6.《用友医疗工作日志(通用)》;证据7.《罗湖医院集团社康服务信息系统升级合同实施阶段完成确认》;证据8.《罗湖医院集团社康服务信息系统升级项目上线报告》;证据9.用户使用意见(罗湖医院集团社管中心)。用以证明用友公司已经完成了罗湖医院集团社康服务系统上线服务,深圳市罗湖医院集团签署验收报告予以认可,并出具书面意见证实系统运行稳定。 第三组证据:证据10.《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HRP-全面预算系统上线报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HRP-财务总账系统上线切换阶段总结》;证据11.用户使用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用以证明用友公司已经完成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的系统上线服务,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出具书面意见证实系统运行稳定。 第四组证据:证据12.《深圳市罗湖区中医院HRP-物流系统上线报告》《深圳市罗湖区中医院HRP-财务总账系统上线报告》《深圳市罗湖区中医院HRP-人力资源系统上线报告》《深圳市罗湖区中医院HRP-全面预算系统上线报告》《深圳市罗湖区中医院HRP-财务总账系统上线切换阶段总结》;证据13.《项目阶段完成确认书》;证据14.《深圳市罗湖区中医院HRP项目(物流管理)系统阶段性验收报告及备忘录》;证据15.用户使用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中医院)。用以证明用友公司已经完成了深圳市罗湖区中医院的系统上线服务并通过验收,深圳市罗湖区中医院出具书面意见证实系统运行稳定。 第五组证据:证据16.《深圳市罗湖区妇***院HRP-物流系统上线报告》《深圳市罗湖区妇***院HRP-全面预算系统上线报告》《深圳市罗湖区妇***院HRP-财务总账系统上线切换阶段总结》;证据17.《工作协助函》;证据18.《深圳市罗湖区妇***院HRP项目(物流管理)系统阶段性验收报告及备忘录》;证据19.用户使用意见(深圳市罗湖区妇***院)。用以证明用友公司已经完成了深圳市罗湖区妇***院的系统上线服务并通过验收,深圳市罗湖区妇***院出具书面意见证实系统运行稳定。 第六组证据:证据20.《深圳市罗湖区慢性病防治院HRP-物流系统上线报告》《深圳市罗湖区慢性病防治院总务科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上线报告》《深圳市罗湖区慢性病防治院HRP-财务管理系统上线报告》、用户使用意见(深圳市罗湖区慢性病防治院)。用以证明用友公司已经完成了深圳市罗湖区慢性病防治院的系统上线服务,深圳市罗湖区慢性病防治院出具书面意见证实系统运行稳定。 第七组证据:证据21、22.电子邮件。用以证明用友公司曾通过电子邮件与深圳市罗湖医院集团主管领导沟通HRP薪资系统、人力资源系统上线事宜,希望其予以配合。 第八组证据:证据23.培训签到表。用以证明用友公司曾对最终用户进行培训。 经庭审质证,北大医信公司对上述证据1、10-23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并指出其中所涉及的上线报告、用户使用意见等证据上仅有自然人签字,而上述自然人的身份无法确认,其中所涉及的电子邮件收件人的身份亦无法确认;北大医信公司还认为证据2-9所涉项目与涉案合同并无关联,上述证据上亦无北大医信公司签章确认,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评价,且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经审查,用友公司无法提供证据1、13、20的原件,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用友公司提交的证据2-12、14-19、21-23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在北大医信公司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为其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及其能否实现证明目的,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评述。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合同关系成立的事实以及约定的内容 2015年7月10日,北大医信公司(甲方)与用友公司(乙方)签订涉案合同,委托用友公司为深圳市罗湖区区域卫生信息化项目提供许可软件与实施服务,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许可软件及实施服务内容。1.1许可软件清单及实施服务内容如下:医院运营管理系统(包括财务管理系统、成本核算系统、预算管理系统、物流管理系统、绩效考核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现金管理系统、报表汇总平台、资金监控平台、应收应付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财务分析系统、系统集成平台、智能决策分析系统、系统定制开发及实施共15个模块),实施服务内容以附件一技术要求为准,实施服务地点为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所辖罗湖区人民医院、罗湖区中医院(莲塘新院、**分院、莲塘门诊部)、罗湖区妇***院、罗湖区慢性病防治院;社康区级平台(模块名称为罗湖区社区健康服务信息系统分区部署系统),实施服务内容以附件二技术要求为准,实施服务地点为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所辖社康中心。1.2软件许可交付。1.2.1交付期限:在本合同生效且收到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二、本合同总金额及支付方式。2.1本合同总金额为3100000元。2.2支付方式:第一笔款,合同生效之日后收到发票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620000元),另附说明“签订合同后即可实施社康区级平台”;初验付款,完成医院运营系统(莲塘新院除外)、社康区级平台系统建设全部上线,达到初验标准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930000元);终验付款,完成采购内容(莲塘新院除外)终验之日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1240000元),另附说明“莲塘新院实施完毕后计算两年的免费质保期”;余款,采购内容终验之日起满一年后甲方收到发票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155000元),采购内容终验之日起满两年后甲方收到发票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155000元)。2.3发票的种类及税率: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软件维护期。乙方承诺对全部合同产品提供终验后两年免费维护/保修服务,提供涉及第三方软件的接口及规范并免费对接;该免费维护期自终验合格之日起计算;免费维护期满甲方还需维保时,双方另行签订合同,但每年的维保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额的10%。 涉案合同附件一为《深圳市罗湖区卫生信息平台软件-医院运营管理系统技术要求》,附件二为《深圳市罗湖区卫生信息平台软件-社区健康服务信息系统分区部署系统技术要求》,附件三为《合同通用条款》。其中,附件三《合同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条词语定义。1.1“许可软件”(“软件产品”)是指用友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交付并许可甲方及甲方客户使用的软件。许可软件的包装清单包括作为存储介质的磁盘或光盘、加密附件(如有)及用户手册,具体内容以包装盒内的装箱清单为准。1.3“许可软件交付”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含有许可软件的载体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需求文档、设计及配置文档、操作手册、数据结构文档、模块验收文档)交付给最终使用客户和监理方,并提供源代码等供第三方测评机构进行软件测评。 第二条许可软件交付及授权。2.1许可软件交付的完成。许可软件交付后,甲方应当及时查收。如果对许可软件外部瑕疵有异议,应在许可软件安装调试完成之日起并经试运行3个月内提出。甲方对许可软件外观、数量等核对无误后应于当日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货品签收单》,该确认单需由甲方联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甲方向乙方出具《货品签收单》之后,乙方的许可软件交货义务完成。2.2许可软件授权。许可软件安装完成后,如使用说明书中要求甲方进行远程注册,甲方需要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登陆指定网站进行远程注册以获得用友公司的使用授权认证,只有进行远程注册并获得用友公司的授权认证后,许可软件才能具备使用说明书或用户手册中列明的功能,并能够正常使用。乙方承诺对“罗湖区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应用系统软件产品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授权,全部乙方在本项目中获得的第三方授权,均由甲方自然获得,最终使用客户可自由的提供给罗湖区属的各个医疗机构和单位使用,而不需额外支付费用。乙方需提供第三方软件的接口及规范。第三方软件与本项目中乙方自有软件的维保标准相同。乙方提供:著作权证、第三方软件著作权证及第三方软件使用授权凭证作为合同附件。乙方承诺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无任何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且不存在侵犯其他第三方权利的情形,并有权许可甲方使用。 第三条权责与验收。3.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及实施范围说明书的约定提供本项目实施服务的必要条件与准备,包括但不限于免费为乙方实施服务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并保证其可利用到适当的甲方的计算机资源和办公环境,如电话、传真以及其他双方一致同意的作为该等实施服务人员执行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所需的办公室设备和材料。3.1.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免费提供所有双方一致同意的本合同实施服务所必要的技术数据、计算机设备、文档、文件、测试数据、示例输出或其他信息和资源。甲方应对其提供的所有该类数据、材料以及信息的内容、准确性、完整性和统一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问题的责任。3.1.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及实施范围说明书的约定指派相应的人员组成项目组,并保证指派专门的人员负责执行本合同及其附件项下甲方的工作。甲方须指定相关项目经理与乙方项目经理协调所有项目的服务,并负责作好必要的内部安排,以便于项目的顺利开展。在项目实施服务过程中,甲方应保证其项目组成员的相对稳定。如果因甲方人员变动导致本合同所述实施服务延误或增加乙方的工作量,乙方对此延误不承担责任,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乙方因此而增加工作量的相关实施服务费。3.1.4未特定指派给乙方的实施服务将由甲方负责,并由甲方监督、管理和控制。乙方可以根据其自身的知识和经验对甲方执行该服务提供相应的建议或帮助,但该等建议或帮助不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承诺,甲方应根据其自身的判断进行决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3.1.5甲方项目负责人需按照实施范围说明书约定的里程碑阶段对于乙方的工作成果及阶段文档予以签字签章,以此作为下一步工作开展的依据。3.1.6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本合同约定的费用。3.2乙方权利义务。3.2.1乙方应严格遵循本合同并按照实施范围说明书的具体约定向甲方提供相关实施服务,并仅就本合同及实施范围说明书中约定内容提供实施服务。3.2.2除非双方另行书面约定,乙方将仅就乙方许可甲方使用的用友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许可软件提供实施服务。乙方将不负责对其他第三方软件或许可软件的升级版本提供服务。如果甲方需要乙方提供该等服务,应与乙方另行协商并签署相应的合同。3.2.3在保证实施范围说明书的要求得到满足,并且所有工作是以专业的和符合技术要求的方式进行的前提下,乙方对其实施服务人员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的方式和方法拥有最终的决定权。3.2.4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及实施范围说明书的要求成立本项目开发团队专门负责,投入合格的、充足的、能胜任的实施服务人员。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参加本项目的人员名单及相关资质证明。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乙方保证其参加本项目的人员相对稳定。3.2.5乙方有义务遵守本合同软件保密相关要求,对涉及到本项目建设内容的甲方资料以及甲方客户的资料进行保密,不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3.3验收。3.3.1产品的验收标准按照以下文件所列要求予以验收,次序在先的优于次序在后的文件,同一次序文件以时间在后的为准。3.3.1.1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罗湖区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软件部分)(项目编号:LHCG2014032662)中对于医院运营系统、社康区级平台实现的建设目标以及技术实现方式,电子病历评审中涉及医院运营系统需达到深圳市医学信息中心评定四级或以上水平。3.3.1.2最终使用客户对产品提出的特殊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3.3.2验收流程。(1)乙方申请:乙方准备验收文档,包括但不限于需求文档、设计及配置文档、操作手册、数据结构文档、验收文档,提交验收计划,并书面提出验收申请。系统全部运行稳定达到建设目标要求30个工作日后,可启动验收程序。甲方授权代表批准验收申请和本次验收计划,在用户方监理的组织和领导下,甲方会同监理方进行验收工作。(2)资料审核:由监理方及甲方审核并确认乙方提交的文档及验收范围。(3)甲方评定:对于软件项目整体验收,监理方、最终使用客户和第三方测试机构的测试人员、系统使用机构负责人或代理人对系统进行联机测试,测试所有经甲乙双方已上线的软件进行联机后是否达到合同要求的性能指标和产品功能指标。软件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该套系统正式上线并交付最终用户使用,系统进入免费维护期。乙方在项目整体验收时须将系统的全部有关产品说明书、安装手册、技术文件、资料,以及安装、测试、验收报告、竣工文档、配置文档等文档汇集成册提交甲方或直接交给监理方。项目整体验收的依据是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需求书,第三方测试报告及在试运行期间的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运行日志等。整体验收的步骤及流程有:乙方对所有整个系统进行现场验收的准备性测试,包括最终验收测试。乙方准备最终验收测试申请报告:说明验收目的,测试项目,测试方式;测试需要的时间,采用的测试工具及代码。乙方协助第三方测试机构,进行最终验收测试。如果有升级和改造,乙方将对升级改造部分进行性能测试,并形成对比结果报告。乙方协助第三方测试机构进行测试记录,并进行归档。乙方协助第三方测试机构的其他所有工作。甲方在乙方提出最终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协调监理方组织进行最终验收并向乙方出具书面验收合格报告。 第四条违约责任。4.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每延期1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4.2乙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许可软件或实施服务成果的,应提交书面解释给甲方,经甲方书面认可,交付时间可做适当顺延,具体顺延时间双方协商而定。乙方按照顺延时间仍未按时交付的,每逾期1日,甲方可向乙方要求延迟交付部分费用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如乙方延迟交付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延迟交付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4.3本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否则,应按合同总价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4.4维护期内,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未改正的,每延迟一次(以10个工作日改正为限),乙方应当支付维护费用的5%的违约金。 另外附件三还约定有保密信息的保护及本合同约定的第三方软件等条款。 二、关于合同履行的事实 (一)北大医信公司的付款义务 2015年7月9日,用友公司向北大医信公司开具了金额为62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9月24日,北大医信公司向用友公司支付了该笔款项620000元。2016年6月14日,用友公司向北大医信公司开具了金额为62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北大医信公司称其于2016年9月28日向用友公司支付了该笔款项620000元。 庭审中,用友公司认可其曾收到北大医信公司支付的上述两笔款项,共计1240000元,但用友公司认为北大医信公司在支付款项时存在**,且北大医信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行为能够证明其认可用友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北大医信公司认可其在支付第一笔款项时存在**,并认为即便其延迟支付款项,用友公司也已经通过继续履行合同的方式予以了认可;第二笔款项系北大医信公司在用友公司尚未达到付款条件的情况下,为加快开发进度,应用友公司的要求提前支付了部分款项,不应据此认定北大医信公司认可用友公司已经完成了第二笔款项所对应的合同义务。 (二)社康区级平台的履行情况 经审查用友公司提交的第二组证据,加盖有深圳市罗湖区医院集团印章的《罗湖医院集团社康服务信息系统升级》显示项目名称为罗湖医院集团社康服务信息系统升级,合同编号为YL1707210001,成立项目组时间为2017年5月10日,系统上线运行日期为2017年6月15日;加盖有深圳市罗湖医院集团社区健康服务管理中心印章的《罗湖医院集团社康服务信息系统升级》内容基本同上;《深圳市罗湖医院集团社康数据互通项目验收报告》记载有“根据用友公司与深圳市罗湖集团签订的项目建设合同书……”等内容;《罗湖医院集团门诊医院转社康模式项目验收报告》记载有“根据用友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医院集团2016年9月16日签订的实施服务合同……”等内容。综合考虑用友公司提交的用以证明社康服务系统已经上线的证据,本院认为北大医信公司提出的该组证据与涉案合同不具有关联性的理由成立,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庭审中,北大医信公司称涉案合同中约定的应由用友公司实施服务的社康区级平台并未实际履行,该部分内容可由用友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医院集团另行签订合同加以约定,但双方并未就此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用友公司则认为社康区级平台属于涉案项目的组成部分,对于北大医信公司的上述**其不予认可。 (三)医院运营管理系统的履行情况 关于罗湖区人民医院。《HRP-全面预算系统上线报告》显示有“经双方确认,HRP-全面预算系统已配置正常,进入系统上线运行阶段”,底部客户签字处显示有罗湖区人民医院***字样,日期为2017年11月8日。《HRP-财务总账系统上线切换阶段总结》显示有“经双方确认,HRP-财务总账管理系统于2018年1月正式切换用友系统,目前已正常运行两个月,进入系统运维阶段”,底部客户签字处显示有罗湖区人民医院***字样,日期为2018年3月29日。用户单位代表***2018年6月11日签字确认的用户使用意见单显示有对总账模块、现金管理模块、成本核算模块、预算管理模块、IUFO报表5个系统功能模块的使用意见,具体为“1.总账模块接口仍未使用,折算尚待完善;2.现金管理模块仅使用单据功能,银行对账;3.成本核算人员尚未到位,收据仍有问题;4.预算模块目前仅使用预算分解功能,其他功能后续上线使用;5.仅就财务核算功能运行尚可,期待后续功能的开放”。用户单位代表***2018年6月19日签字确认的用户使用意见单显示有对财务管理系统、IUFO报表2个系统功能模块的使用意见,总体为系统运行稳定。 关于罗湖区中医院。《HRP-物流系统上线报告》显示有“经双方确认,HRP-物流管理系统出入库管理模块系统已开始使用,进入系统上线运行阶段”,底部客户签字处显示有罗湖区中医院***字样,日期为2017年9月20日。《HRP-财务总账系统上线报告》显示有“经双方确认,HRP-财务总账管理系统已配置正常,进入系统上线运行阶段”,底部客户签字处显示有罗湖区中医院***字样,日期为2017年10月25日。《HRP-人力资源系统上线报告》显示有“经双方确认,HRP-HR系统人力资源管理模块系统已完成配置,进入系统上线运行阶段”,底部客户签字处显示有罗湖区中医院***字样,日期为2017年11月16日。《HRP-全面预算系统上线报告》显示有“经双方确认,HRP-全面预算系统已配置正常,进入系统上线运行阶段”,底部客户签字处显示有罗湖区中医院***字样,日期为2017年12月18日。《HRP-财务总账系统上线切换阶段总结》显示有“经双方确认,HRP-财务总账管理系统于2018年1月正式切换用友系统,目前已正常运行两个月,进入系统运维阶段”,底部客户签字处显示有罗湖区中医院***字样,日期为2018年3月23日。《HRP项目(物流管理)系统阶段性验收报告及备忘录》显示有“用友公司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开展深圳市罗湖区中医院的项目实施工作,系统于2017年8月1日开始试运行,目前物流管理模块系统整体运行稳定,达到了约定的项目建设要求,符合验收条件。双方同意该项目验收通过,系统转入运维支持阶段”,首页签字处显示有罗湖区中医院***字样,日期为2018年4月4日。用户单位代表***2018年5月21日签字确认的用户使用意见单显示有对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使用意见,总体为系统运行稳定。用户单位代表***2018年5月21日签字确认的用户使用意见单显示有对物流管理模块的使用意见,总体为系统运行稳定。用户单位代表***2018年6月20日签字确认的用户使用意见单显示有对财务管理系统、成本核算系统、预算管理系统、报表汇总平台、财务分析系统5个系统功能模块的使用意见及近期应当解决的问题。 关于罗湖区妇***院。《HRP-物流系统上线报告》显示有“经双方确认,HRP-物流管理系统出入库管理模块系统已开始使用,进入系统上线运行阶段”,底部客户签字处显示有罗湖区妇***院***字样,日期为2017年9月21日。《HRP-全面预算系统上线报告》显示有“经双方确认,HRP-全面预算系统已配置正常,进入系统上线运行阶段”,底部客户签字处显示有罗湖区妇***院***字样,日期为2017年11月17日。《HRP-财务总账系统上线切换阶段总结》显示有“经双方确认,HRP-财务总账管理系统于2018年1月正式切换用友系统,目前已正常运行两个月,进入系统运维阶段”,底部客户签字处显示有罗湖区妇***院***字样,日期为2018年3月23日。2018年4月13日,加盖有深圳市罗湖医院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印章的《工作协助函》显示有“请用友开通区妇***院HRP系统的员工自助,开通项目于中医院的一致,开通时长为两周”。《HRP项目(物流管理)系统阶段性验收报告及备忘录》显示有“用友公司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开展深圳市罗湖区妇***院的项目实施工作,系统于2017年8月1日开始试运行,目前物流管理模块系统整体运行稳定,达到了约定的项目建设要求,符合验收条件。双方同意该项目验收通过,系统转入运维支持阶段”,首页签字处显示有罗湖区妇***院石某某字样,日期为2018年4月19日。用户单位代表***等2018年5月24日签字确认的用户使用意见单显示有对物流管理系统模块的使用意见,总体为系统运行稳定。用户单位代表**2018年5月28日签字确认的用户使用意见单显示有对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使用意见,总体为系统运行稳定。用户单位代表***2018年6月14日签字确认的用户使用意见单显示有对财务管理系统、成本核算系统、预算管理系统、报表汇总平台系统、财务分析系统5个系统功能模块的使用意见,具体为“1.财务管理系统比较方便快捷、功能尚可;2.成本核算系统尚未使用;3.预算管理系统暂未发现问题;4.报表系统重新设计打印模板;5.财务分析系统尚需完善”。 用友公司称2017年10月27日、2017年12月15日其工作人员曾通过电子邮件与深圳市罗湖医院集团主管领导沟通HRP薪资系统、人力资源系统上线事宜,希望其予以配合。 用友公司另向本院提交了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培训签到表,用以证明其曾对最终用户进行培训。 2018年10月24日,深圳市罗湖医院集团向北大医信公司出具《关于用友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医院运营管理系统项目实施存在问题说明及合同履行通知函》,主要内容为:“用友公司作为贵司的供应商,实施我单位委托贵司的罗湖区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软件部分)中的医院运营管理系统、社康区级平台等系统和服务。截止本函发送之日仍未能按期完成,且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具体如下:一、用友公司人员配备严重不足。深圳市罗湖医院集团4家单位上线实施财务系统以来,实施人员由开始的3-4人,缩减为现在的2人,基于集团4家单位的服务实施技术人员配备严重不足,且核心工程师经常更换。二、用友公司项目管理混乱。(一)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经理长时间不在现场,未经甲方许可反复更换项目经理。(二)人员频繁更换,项目截止至今已更换3至4批实施人员及三位项目经理,且人员更换没有交接手续,新到人员对项目不了解,需要我方反复提交需求。(三)现场实施人员的变更未向我方报备,出现问题后方知技术人员动向。三、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截止目前仍未能完成项目,部分已上线的模块存在严重问题,无法使用。(一)项目实施工作未完成,工作进度严重滞后。从2015年进入项目至今,仅完整上线财务管理系统、报表汇总2个模块,资金监控、应收应付、财务分析完全未上线,导致罗湖医院集团财务管理业务不顺畅,财务管理效率下降。(二)罗湖医院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提出的人事管理系统闭环管理需求,开发了一年多仍未实现。(三)罗湖医院集团全体财务人员的集中针对性培训迟迟未进行。(四)罗湖医院集团提出的绩效管理子系统,本是项目内模块,用友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开发成本过高为由,一直不予开发,已提交问题迟迟未得到解决;项目内的智能决策分析系统也以开发成本过高为由不予实施。(五)自2018年9月起,用友公司现场实施人员无故全部撤离,系统频繁出现问题,工程师经常不接电话。我单位与用友公司通过邮件、电话反复沟通,希望其回归正常实施状态,但问题一直没得到解决。据用友公司表示,现场实施人员撤离原因是因总公司正在内部重组,本项目为亏损项目,新接任的深圳分公司不愿意承担损失。……用友公司的医院运营管理系统在罗湖医院集团的实施过程中遇到诸多问题,逾期交付,拒不提供服务,大多数功能不能实现,反映其信誉的缺失,管理的缺失,技术能力的缺失,导致我集团的运营管理混乱,影响罗湖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革的进行,严重影响了辖区内医院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特此函询贵司,希望贵公司作为项目总包方,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彻底解决存在问题,以保障本项目的顺利验收,保障罗湖医院集团运营管理的正常运行。” 2018年12月7日,北大医信公司通过EMS向用友公司指定的合同接收人及邮寄地址邮寄《催告函》,该函于2018年12月8日妥投,具体信息为“他人代收:单位收发章”。该函的主要内容为:“……合同签订后,我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5年9月24日支付了第一笔合同款,但是贵司迟迟未能履行该合同,导致我司无法对整个项目进行验收。现我司要求贵司在收到该函告之日起5日之内完成有关软件交付,否则我司将追究贵司的有关违约责任。” 2019年9月5日,北大医信公司通过EMS向用友公司指定的合同接收人及邮寄地址邮寄《解除合同通知函》,该函于2019年9月6日妥投,具体信息为“他人收***”。该函的主要内容为:“……合同签订后我司按约定支付了1240000元,但贵司一直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实施期间贵司现场实施人员无故全部撤离,贵司该明示拒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且使我**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后,贵司经我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依然怠于履行义务,进一步扩大了我司经济损失。现我司特此函告贵司如下事项:1.贵司与我司签订的涉案合同已经于2019年1月10日解除;2.由于贵司未能依照合同履行义务,我司再次告知贵司,贵司收到本函之日,贵我双方已解除涉案合同,请贵司于收到本解除合同函3日内返还我司已经支付的1240000元合同款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3.我司保留进一步追究贵司违约责任的权利。” 三、其他相关事实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项目的最终用户为深圳市罗湖医院集团及其所辖医疗机构和单位。 经查,北大医信公司曾就涉案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起诉状上记载有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该起诉状副本于2019年2月19日送达用友公司。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以及当事人**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由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审理。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北大医信公司与用友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照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北大医信公司作为委托方,其主要义务是依照约定支付开发费用;用友公司作为受托方,其主要义务是依照约定交付合格的软件成果。涉案合同包括医院运营管理系统和社康区级平台两部分,总金额为3100000元,按照第一笔款620000元、初验付款930000元、终验付款1240000元、余款155000的顺序分四次支付。现用友公司认可北大医信公司共向其支付了1240000元合同款。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用友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虽然依照涉案合同第1.2.1关于交付期限的约定,用友公司应在涉案合同生效且收到北大医信公司支付的第一笔款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软件的交付,但因最终用户方下辖各单位业务存在差异,还需根据各自的特点进行定制开发及实施,而涉案合同对用友公司实施上述服务的期限未进行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结合深圳市罗湖医院集团向北大医信公司出具《关于用友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医院运营管理系统项目实施存在问题说明及合同履行通知函》可以看出最终用户方已向用友公司提出了履行要求。综合考虑用友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本院认为,用友公司并不能证明其如期向北大医信公司交付了合格的软件成果,且经北大医信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北大医信公司有权据此解除涉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虽然北大医信公司表示其在本案诉讼前曾向用友公司邮寄过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邮件于2019年9月6日妥投,但北大医信公司曾就涉案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起诉状上记载有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而该起诉状副本系于2019年2月19日送达用友公司,故涉案合同应于2019年2月19日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涉案合同系由于用友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解除,但考虑到涉案证据能够显示用友公司已经完整上线财务管理系统、报表汇总两个模块,完成了部分软件成果的开发,故本院认为用友公司向北大医信公司返还900000元款项即可恰当地体现用友公司已经付出的劳动价值。同时,涉案合同附件三第4.2条约定,“乙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许可软件或实施服务成果的……每逾期1日,甲方可向乙方要求延迟交付部分费用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北大医信公司据此主张用友公司应向其支付违约金310000万元,经释明,用友公司明确表示上述违约金数额过高,并请求法院予以减少。对此,本院认为,合同法约定的违约金的性质应当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违约金制度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违约金的数额与违约损失的数额应当大体一致;另考虑到北大医信公司也存在延期付款等违约的事实,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负有一定的过错,故结合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本院对北大医信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予以酌减。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大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用友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罗湖区区域卫生信息化合作合同》(合同编号为YX-2331701243-2015070302)于2019年2月19日解除; 二、用友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大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开发费900000元; 三、用友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大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0元; 四、驳回北大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北大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已交纳),由用友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142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航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陈 越 书 记 员  周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