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力金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特557号

申请人:北京合力金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1号楼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玉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戴惟,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北京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8号紫金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安先爱,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亮亮,该公司员工。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北京合力金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北京合力金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经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编号:促调(2020)海预民字第35419号立案阶段委托调解协议书,协议如下:

一、北京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9月、10月、11月、12月的每月20日之前,分别给付北京合力金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各10万元(合计人民币50万元);

二、北京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至12月的每月20日之前,分别给付北京合力金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各10万元(合计人民币120万元);

三、北京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至8月的每月20日之前,分别给付北京合力金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各10万元(合计人民币80万元);

四、北京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之前,给付北京合力金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余款人民币136830元;

五、北京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之前,给付北京合力金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息人民币10万元;

六、如北京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20日之前,已经提前履行全部本协议书第一、二、三、四款的给付义务(合计人民币2636830元),北京合力金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则放弃本协议书第五款对北京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10万元利息的主张;否则,北京合力金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则不放弃本协议第五款对北京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10万元利息的主张。

现请求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合力金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经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编号:促调(2020)海预民字第35419号立案阶段委托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判 员
郭文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记 员
张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