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544号
原告:北京合力金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1号楼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1号楼3层303室。
被告:***,男,199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
原告北京合力金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合力金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合力金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合力金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