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财保238号
申请人:吉林省高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以东,乙十路以西保利人民大街小区(保利.**槟)一期C1号楼1401号、1402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合力金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1号楼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吉林省高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合力金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31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2年9月8日,长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高邦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合力金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31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吉林省高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金 莙
审 判 员 李 妮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