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0122民初464号
原告兰州赛得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李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军、于娇(实习),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
法定代表人林晓,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赛得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甘肃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人民币30552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人民币30552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兰州赛得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甘肃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银行存款人民币30552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或冻结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政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