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赛得利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赛得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甘肃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0122民初464号之一
申请人:兰州赛得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李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军,于娇(实习),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
法定代表人:林晓,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甘0122民初464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保全款项已在其他银行如数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甘肃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002569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政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魏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