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方纬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方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7民初951号
原告:广东方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大院中大蒲园区628栋中大科技园楼A座自编号411B房(仅限办公用途使用)。
法定代表人:林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茗,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冠中,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1号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韩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韡,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男,1988年1月31日出生,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方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纬公司)诉被告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吕文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淑荣、闫承超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方纬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茗、刘冠中,被告***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韡、张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立即向方纬公司支付合同款项1000000元以及滞纳金(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78年7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付,滞纳金总额不超过125000元);2.判令***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方纬公司与***公司就“湛江市交警智能指挥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编号:ZJCG2014-032)签署了《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13145-150514-6658-01,以下简称“购销合同”),约定:1、方纬公司向***公司提供方纬城市交通信息发布与服务软件V1.0、方纬城市交通信息发布与服务软件V1.0、方纬营运车辆监控软件V2.0及FW高速公路警用车辆监控系统V1.0,共计四套软件及系统;2、合同总额为2500000元;3、***公司收到湛江市公安局根据主合同(即***公司与湛江市公安局关于湛江市交警智能指挥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签署之合同)支付的第二笔合同款项之后的30天内,向方纬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40%(即1000000元);4、***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每迟延一日则应向方纬公司支付相当于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滞纳金。上述合同签订后,方纬公司依约提供了所有软件、系统。根据2016年11月29日湛江市交警智能指挥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意见,初步验收结论为基本通过,据方纬公司了解湛江市交警智能指挥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已于2017年6月2日取得湛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系统功能模块运行正常,基本达到设计要求,满足用户要的一致同意验收通过意见,且湛江市公安局也已依据湛江市交警智能指挥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主合同向***公司支付了第二笔合同款项。至此,***公司向方纬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40%的条件已成就。方纬公司多次向***公司催要,***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支付上述款项,故方纬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辩称:不同意方纬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购销合同兼具软件开发合同及买卖合同两种类型,非单纯的软件买卖合同,从双方合同订立的真实目的来看,不应将单纯的以软件产品是否交付作为判定其是否履行合同的依据。二、方纬公司在整个项目投标前已经参与该项目,认可其分包范围包括具备交通信息的手机APP和网页发布两项功能;即便购销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但从合同订立目的及各方文件能认定上述两项功能应为方纬公司的义务;经***公司核实,业主仅对基本功能进行测试,故***公司工作人员未在向方纬公司发送的邮件中一一列明;方纬公司提供的著作权证书,未列明该软件的详细功能,不能证明该软件不包括上述两项功能。三、根据上述分析,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而且双方至今未签署合同约定的《软件安装交付表》,另外,业主虽然已进行终验,但在验收报告中明确指出方纬公司提供的软件相关问题未能完成。四、因付款基础未成就,***公司不存在支付滞纳金的情形,即使法院判令付款,方纬公司主张数额也过高,同时由于方纬公司怠于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导致***公司税费损失4万余元,法院应予酌情调节。五、因方纬公司主张无依据,***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方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105年5月27日,***公司(甲方、需方)与方纬公司(乙方、供方)就湛江市交警智能指挥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编号:ZJCG2014-032、项目及编号:13145)项目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一、设备及价格(单位:人民币元)1、名称方纬城市交通信息发布与服务软件V1.0品牌方纬相关配置按用户需求之交通流信息采集系统进行软件开发、调试、安装及项目最终验收通过之日后5年内的维护合计金额689100;2、名称方纬城市交通信息发布与服务软件V1.0品牌方纬相关配置按用户需求之交通信息发布系统进行软件开发、安装、调试及项目最终验收通过之日后5年内的维护合计金额1400500;3、名称营运车辆监控软件V2.0品牌方纬相关配置按用户需求之重点列管车辆监控系统进行软件开发、安装、调试及项目最终验收通过之日后5年内的维护合计金额228700;4、FW高速公路警用车辆监控系统V1.0品牌方纬相关配置按用户需求之警车与警员定位管理系统进行软件开发、安装、调试及项目最终验收通过之日后5年内的维护合计金额181400;报价含税及安装调试费用总计2500000。……三、付款方式1、甲方收到业主第一笔款5天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给乙方;2、甲方收到乙方所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工程范围内的货物之日起30天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给乙方,在乙方提出系统安装部署申请后的90天内,甲方须完成相关的准备工作并交与乙方实施,否则,视为乙方已完成系统的安装部署,且须在30天内完成本条款规定的支付;3、甲方收到业主第二笔款之后的30天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40%给乙方;4、项目最终验收通过后满一年后且甲方收到业主的第四笔足额项目付款后30天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给乙方;5、项目最终验收通过后满五年后的30天内,甲方收到业主的足额项目结算款,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给乙方;6、甲方每支付乙方一笔货款之前,乙方都必须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17%的增值税发票;7、进度款付款依据:有效的《软件安装交付表》;……四、交验货方式及安装调试1、交货地点由甲方指定……乙方承担到交货地点的运保费及其设备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并保证设备完好;2、设备到达指定地点期限为:合同签订后90日内;……5、验货及验收方式为2:……2)验收:设备加电测试或安装调试完毕后验收,双方应按照提交的技术标准共同对设备、系统检测验收,经双方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授权人共同签署《软件安装交付表》;……7、交付:甲方授权人签署《软件安装交付表》,视为相应货物已经交付,设备的所有权相应转移给甲方。……九、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发现设备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时甲方应在三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及时按合同约定解决。……十一、违约责任……2、如甲方无正当理由于付款日未向乙方付款,则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未付金额的1‰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款的5‰……;十三、争议的解决1、甲乙双方若发生合同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和平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依法裁决。……”
2015年12月28日、2016年11月11日,***公司分别向方纬公司支付货款500000元、750000元,以上共计1250000元。
2016年11月29日,湛江市公安局作出《湛江市交警智能指挥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意见》,对湛江市交警智能指挥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各系统软件功能通过第三方检测合格,各系统设备运行正常,视频在线率及抓拍系统捕获率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初步验收结论为:基本通过。同时提出以下整改建议:……完善设施管理系统软件功能,使系统功能、人机界面功能流程与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日常勤务机制相符合。……
2017年3月31日,***公司湛江项目部向方纬公司发出《关于湛江市交警智能指挥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完善软件功能需求函》,载明:我公司承建的湛江市交警智能指挥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其中交通流检测分析管理系统软件、交通诱导信息发布系统软件、重点列管车辆监控系统软件、警车与警员定位管理系统软件由我方采购贵公司软件。根据合同需求,所有系统“按用户需求进行软件开发、安装、调试及项目最终验收通过之日后5年内的维护”。现贵公司已完成部分功能,有部分功能未完成,现请贵公司按照我方与业主的需求(详见附件),完善各系统的功能。附件:软件功能需求。附件中载明了产品名称、品牌产地及规格型号。
2017年4月11日,方纬公司对***上述函件回复邮件称,经方纬公司查阅合同及相关资料后,得出以下结论:1、方纬公司已按照合同内容完成以上四套软件的开发及部署,并且已进行过第三方检测。2、交通流检测分析管理系统软件、重点列管车辆监控系统软件由于前端设备没有相关数据支撑,部分功能无法体现出来,数据提供不归方纬公司负责。3、手机APP发布、网站发布在方纬公司的产品体系中属于单独的软件产品,不包含在交通诱导信息发布系统软件中,双方签署的采购合同内容没有包含手机APP发布、网站发布这两套软件。
2017年6月12日,湛江市公安局与***公司共同签署《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如下:……二、系统功能模块运行正常,基本达到设计要求,满足用户需求;……同时提出如下建议:……三、对系统的升级、维护进行持续性跟踪处理,保证系统正常使用;四、及时解决项目建设的一些遗留问题。该报告备注:内容较多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另附明细表。庭审中,***公司称,方纬公司提交的报告不完整,该报告附件中对方纬公司提供软件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罗列。对此***公司提交附表(遗留问题一览表)复印件一份。该表载明遗留问题内容包括:1、集成平台地图数据未完善;交通诱导信息发布系统部分功能未完成;2、交通设施管理系统未完善;3、绿华路与乐金路交叉口的设备调试和接入后台;4、5台车载无线视频。附表中还载明了问题原因及***公司的承诺说明。方纬公司认为,上述附表为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且该附表系***公司与湛江市公安局之间的约定,与方纬公司无关。方纬公司与***公司之间仅为软件买卖合同,方纬公司依约交付了软件,***公司理应付款。
2018年7月19日,方纬公司以邮件形式向***公司发出付款申请书,载明:根据双方就湛江市交警智能指挥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签订的购销合同,方纬公司承担城市交通信息发布软件V1.0等四套系统的开发、安装及调试,及维护工作。项目总金额为2500000元。现方纬公司已按照合同完成软件的开发、安装及调试,且项目已通过业主验收。按照合同约定,***公司收到业主第二笔款之后的30天内,应向方纬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40%,即人民币1000000元。
2018年8月7日,方纬公司再次向***公司发出《关于湛江市交警智能指挥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第三笔款项申请的情况说明》,载明:……华录公司收到方纬公司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却反馈“交通诱导信息发布系统有部分功能未完成,终验时业主要求贵司做好备注,需要后期完善”,有鉴于此,方纬公司认真查阅业主招投标文件、主合同及所涉及项目实施过程文件、购销合同等相关资料后,明确核实了方纬公司已根据购销合同提供的全部的开发、安装调试及维护工作,并湛江市交警智能指挥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已于2017年6月12日获得业主出具的竣工验收结论“系统功能模块运行正常,基本达到设计要求,满足用户要求”的一致同意验收通过意见,故***公司所称“交通诱导信息发布系统有部分功能未完成”并不符合实际情况。……方纬公司特就第三笔款项申请作出如上说明,请***公司按照《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立即支付应付款项。
2018年9月10日,方纬公司委托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向***公司发出律师函,再次就上述付款事宜进行交涉,要求***公司于本函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100000元及滞纳金,若逾期未付方纬公司将依法主张权利。
2019年4月29日,方纬公司向***公司开具金额为10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公司发送了相关邮件。对此***公司回复邮件称,发票不能代表合同已经完成的事实,由于方纬公司有未完成工作,***公司无法按合同要求的比例付款。根据合同要求,方纬公司完成项目后,需要提交《软件安装交付表》,***公司签署《软件安装交付表》视为相应货物已经交付,至今方纬公司未提交相关文件并确认软件完成情况。***公司希望方纬公司人员到项目现场核实系统完成情况,并根据完成情况办理支付手续。如双方领导优化协商同意优先办理支付,也需要方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未完成工作的承诺函。对此,方纬公司提交了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双方对应付款及违约金、发票开具等事宜进行了协商,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公司认可上述协商过程及内容。
庭审中,方纬公司提交城市交通信息发布与服务软件V1.0、营运车辆监控软件V2.0、高速公路警用车辆监控系统V1.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高速公路警用车辆监控系统V1.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证明,用以证实案涉购销合同的软件著作权由方纬公司原始取得。
另查,2015年2月27日,湛江市公安局(甲方)与***公司(乙方)就湛江市交警智能指挥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签订《合同书》(采购编号:ZJCG2014-032),约定***公司为湛江市公安局提供下列建设:交通指挥中心、集成指挥平台、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交通电视监视系统、交通流信息采集系统、交通违法行为监测记录系统、交通信息发布系统、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警车警员管理系统、移动警务系统、交通设施设备管理系统、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重点列管车辆监控系统、机动车远程查验监管系统、安全接入平台升级、通信系统、公安交警智能化管理工程(智能楼宇)、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交警信息化系统维护外包服务。双方对付款方式约定如下:1、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乙方提供的“交警信息化系统维护外包服务”的人员全部到位而且符合招标要求,监理确认后;同时乙方需建设一个路口的灯控及电子警察系统,甲方初验合格后,并收到乙方相应等额发票后21个工作日内,甲方办理完成支付手续,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10685586.01元;2、在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且甲方收到乙方相应等额发票之日后21个工作日内,甲方办理完支付手续,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21371172.02元;2、在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一年后,并甲方收到乙方相应等额发票之日后21个工作日内,甲方办理完支付手续,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21371172.02元;4、在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二年后,并甲方收到乙方相应等额发票之日后21个工作日内,甲方办理完支付手续,支付合同总价的15%,即16028379.02元;5、在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三年后,并甲方收到乙方相应等额发票之日后21个工作日内,甲方办理完支付手续,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16028379.01元;6、在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四年后,并甲方收到乙方相应等额发票之日后21个工作日内,甲方办理完支付手续,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10685586.01元;7、在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五年后,并甲方收到乙方相应等额发票之日后21个工作日内,甲方办理完支付手续,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10685586.01元;8、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配套工程延误,造成项目不具备施工条件,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达不到90%以上,应由双方组织对已完工程的阶段性验收,阶段性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按照已完工工程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进度款。
庭审中,***公司认可湛江市交警智能指挥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已投入使用,但强调投入使用不排除后续会出现其他问题。对于滞纳金,***公司认为双方约定应为欠付金额的5%,而非合同总金额的5%。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方纬公司的申请,向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出具《调查令》,调取该局与***公司签署之《合同书》(采购编号:ZJCG2014-032)第三条付款方式第2项所支付款项21371172.02元的对应付款(收款)凭证。湛江市公安局回函称:《合同书》(采购编号:ZJCG2014-032)第三条付款方式第2项所支付款项21371172.02元的对应付款,该局于2018年2月13日及2018年6月25日分两笔共支付21371172.02元;第三条付款方式第3项所支付款项21371172.02元的对应付款,该局于2018年9月14日支付20390827.98元,尚未支付的980344.04元及第三条付款方式第4项所支付款项16028379.02元对应款项,该局已于2019年9月4日支付17000000.00元。该局并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进行佐证。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回函及附件的真实性。
上述事实,有湛江市交警智能指挥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书》(采购编号:ZJCG2014-032)、《设备购销合同》、《湛江市交警智能指挥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意见》、《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付款申请书、关于湛江市交警智能指挥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完善软件功能需求函、关于湛江市交警智能指挥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第三笔款项申请的情况说明、律师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事项变更或补充证明、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发票、湛江市公安局回函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方纬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诉争的1000000元合同款支付条件是否已成就。本院就此分析如下:一、案涉购销合同第三条第3款约定,***公司在收到业主第二笔款之后30天内,向方纬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40%。由此可知,案涉货款的给付条件为“***公司在收到业主第二笔款”,给付期限为“30天内”,根据湛江市公安局的回函及入账通知书,上述“业主第二笔款”已于2018年2月、6月分两笔支付完毕,且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事实,***公司支付1000000元合同款的条件已成就。二、***公司辩称未付第二笔合同款的原因系方纬公司未完成相应的合同义务,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案涉购销合同中载明的设备(软件)均为方纬公司在前已取得合法著作权证书的计算机软件,双方并未约定进行其他软件开发或者增加开发,***公司称方纬公司未完成手机APP开发及网站发布合同义务,无事实依据;其次,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签署《软件安装交付表》,但是庭审中***公司认可其与湛江市公安局所签合同之项目已投入使用,足以证实涉案软件已交付,且***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湛江市公安局向其提出过手机APP开发及网站发布未完成的问题,***公司该项抗辩亦无事实依据;再次,***公司称案涉购销合同为开放性的,可根据湛江市公安局的需求进行增加、变项,但未提交其与方纬公司已就增、变项达成合意的证据予以证实,其该项抗辩亦无事实依据。综合上述分析,***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拒付1000000元合同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购销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然成就,故,方纬公司要求***公司支付1000000元合同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购销合同为双方协商后由***公司制作,双方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的“滞纳金不超过合同款的5%”,而双方在日1‰滞纳金的约定之前写明了“未付金额的1‰”,可见双方对计算基数分别做出了不同的约定,按照通常理解,“合同款”应理解为案涉购销合同的总价款,而非尚欠合同款。***公司辩称应按照尚欠金额为基数计算违约金,于法无据,对其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湛江市公安局的回函,其第二笔付款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方纬公司有权依约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本院计算,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算,按照日1‰的标准计算至今,违约金数额已超过双方合同约定的上限,故,方纬公司要求***公司按照合同款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125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广东方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000000元及违约金125000元,以上共计1125000元。
如果被告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25元(原告广东方纬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7463元),由被告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中7463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广东方纬科技有限公司,其余74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吕文静
人民陪审员  刘淑荣
人民陪审员  闫承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周 涵
书 记 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