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6)苏0102民督3号
申请人: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7栋。
法定代表人:刘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大鹏,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女,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南京促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东大影壁5号五号楼217室。
法定代表人:陈永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男,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业务往来,于2014年10月17日签订《促普软件与方正国际合作项目结算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根据备忘录,被申请人承诺在2016年6月30日支付全部款项人民币399160元。但至今被申请人未支付。根据备忘录第三条有关违约金的约定,若逾期付款达到30日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全部未付款项,并以剩余未付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因申请人多次催收无果,故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合同欠款399160元,违约金11974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南京促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合同欠款399160元,支付违约金119748元。
申请费2996元,由被申请人南京促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薛亚萍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顾梦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