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利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上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利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2014)沪仲案字第0003号仲裁一案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利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7496.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上海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人民币83250元作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利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7496.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