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利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利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闸民保字第1号

申请人****(上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利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上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利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2014)沪仲案字第0003号仲裁一案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利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7496.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上海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人民币83250元作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利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7496.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肖晔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