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利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利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三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7民初13655号
原告:上海利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环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谭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上海利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利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利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利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0.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上海利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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