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利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利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淀东游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4民初5859号
原告:上海利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12层B区JT5096室。
法定代表人:解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环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淀东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185号1幢1层J3278室。
法定代表人:潘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臻,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明,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利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迅公司)与被告上海淀东游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淀东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艳、韩环环,被告淀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臻、俞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利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货款249,850元,并赔偿违约金(按未交货金额日万分之五从2020年10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审理中,原告调整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家居软装定购合同》于2020年10月27日解除;2.被告退还货款160,362.50元,并赔偿违约金(按退货金额日万分之五从2020年10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
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原被告签订《家居软装定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样板房家居用品用于南京弘阳小龙湾G57上叠中叠样板房家居装饰装修使用,订单总价263,000元。合同约定支付方式:2019年8月22日支付50%作为定金即131,500元,2019年9月15日支付进度款45%即118,350元;余5%作为质保金。预计货到现场时间为2019年9月15日。合同允许按照甲方的进度要求按需提供,甲方在收到乙方发货通知2日前两日内可以要求延期交货。
2019年8月22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131,500元。后因业主工期推迟,2019年11月份原告通知被告小龙湾项目家具暂停制作,具体时间待通知。2019年12月16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118,350元并要求被告尽快备货。
此后,因被告组织生产出现问题,原告一再催促并要求最迟在2020年10月31日前交货。但被告仍不能交付合同约定合格家具,导致双方合同实际无法继续履行,原告无奈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只得另行委托其他公司进行生产。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货款,被告均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淀东公司辩称,2019年11月3日原告通知小龙湾项目暂停时,被告已经完成了家具的主要部分,并不存在违约情形。被告多次把家具生产照片传给原告确认,原告也支付了95%的价款,说明原告认可被告的工作量。2020年9月,原告提出小龙湾项目要重启,但是因中间停工时间太长,原先制作的很多家具变形,后来原被告双方对重做、更换的价格没有达成一致。2020年12月23日,原告至被告仓库将生产好的家具全部取走。被告认为其已经完成了绝大部分工作,后续工作没有完成,原因在于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甲方(买方)利迅公司与乙方(卖方)淀东公司签订《家具软装订购合同》,约定:
一、定货明细:项目名称:南京弘阳小龙湾G57上叠中叠样板房,合同附件包含定制产品明细,图纸及生产进度表(按需提供)。
二、合同金额: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263,000元,大写:贰拾陆万叁仟元整。
三、交货期限、地点:交货地点:南京弘阳小龙湾项目地。关于时间的约定:3.1、本合同签订日期2019年8月15日,预计货到现场日期2019年9月15日。3.2、产品自交货之日起一年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甲方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应当按原定购价格一次退清货款。3.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乙方应承担责任。3.4、因甲方未按约定配合安排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四、结算方式:定金支付:2019年8月15日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金额的50%作为定金,即人民币131,500元,大写:壹拾叁万壹仟五百元整。进度款支付:2019年9月15日甲方支付乙方总货款45%,即人民币118,350元,大写:壹拾壹万捌仟叁佰伍拾元整。余款支付:本合同金额5%的余款做为质保金,壹年后甲方无息支付,支付金额为人民币13,150元。……
七、违约责任:1、乙方责任:(1)乙方非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水灾,风灾等)而不能交货,乙方负责。(2)乙方非因不可抗力逾期交货,则应支付逾期交货金额的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2、甲方责任:(1)报价单上所列产品及颜色不得任意退,换(除质量问题),如甲方非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水灾、风灾等)要求退、换,则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2)因甲方逾期支付首期定金的,则加工生产期顺延;(3)甲方逾期付款,则应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4)如甲方要求延期交货,则应于收到乙方发货通知2日内通知乙方;交货逾期2周以上,乙方以每万元货物每天10元计仓储费;交货逾期2周以上者,甲方除承担仓储费外,另应承担延期交货金额的3%违约金,并另定交货期。仓储费及违约金于结算余款时一并支付。
九、其他约定1、本合同内所有定制产品,在甲方未付清全部货款前,所有权归乙方所有,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则乙方有权作任何处理。2、交货日期若受甲乙方场地限制或天然不可抗拒之灾害,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延期交货。
十、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后附南京弘阳小龙湾上叠及中叠报价清单两份,上叠家具总价111,300元,运费1,500元,安装费5,565元,税收10,625.85元,总价129,017.85元,最终优惠金额为114,650元。中叠家具总价140,800元,运费1,500元,安装费7,040元,税收13,440元,总价162,780元,最终优惠金额为148,350元。
2019年8月22日,利迅公司向淀东公司支付131,500元。
2019年11月17月,利迅公司通知秦臻小龙湾家具暂停,重启等通知。
2019年12月16日,利迅公司向淀东公司支付118,350元。
2019年9月16日、10月8日群聊记录:
2019年9月6日,秦臻:面料什么时候能到?庆:面料甲方还没确认。
2019年10月8日,秦臻:抓紧将面料送来。上海利迅程让:面料选好了,这周与甲方确认完寄到厂里。秦臻:好的。
2020年8月31日至9月24日,白雪艳与秦臻聊天记录:
2020年8月31日,白雪艳:(南京弘阳小龙湾结算清单)秦老师这是小龙湾的清单,综合我们看到白坯的情况整理的,你再核对一下你这边实际现在还能做的成品情况,整理好再返给我,色板这一两天会寄到你们工厂,面料麻烦确认一下米数,我们尽快采购好发给你。
9月1日,白雪艳:秦老师,麻烦方便的时候给我回个电话,小龙湾的事情呀尽快确认,财务一直在催。
9月2日,秦臻:好的,我尽快。
9月3日,白雪艳:秦老师,如果白坯已经损坏,重新做成本要更高,那就按照报废的处理,标记一下给我,这个尽量能今天给我,甲方那边要的挺急。
9月7日,白雪艳:(南京弘阳小龙湾结算清单)秦老师,这个是周六我们核对的可以成品交付的家具,生产周期30天够的吧。
9月8日,白雪艳:秦老师,确认好工期告诉我一下。
9月9日,白雪艳:秦老师,色板收到了吧,工期尽快告诉我一下。
9月13日,秦臻:收到。白雪艳:秦老师,小龙湾工期30天够的吧。面料米数发我一下。秦臻:好的。
9月14日,白雪艳:秦老师,家具面料米数今天能发给我吗?
9月24日,白雪艳:(图片,图片上内容为中叠F05边几、未采购,F06茶几,白坯阶段打7折,F08电视柜白坯阶段打7折,F14茶几,未采购,F15床,白坯阶段打5折,F19床,白坯阶段打5折,F21床尾榻,白坯阶段打7折,F27床,白坯阶段打5折。)这是上次核对的,白坯报废的,需要重新做的清单。(南京弘阳小龙湾结算清单)这是总清单,先做中叠的,上叠的可以延后半个月,中叠的出货日期最晚要在26号发货的,把你们跟单的人推给我。
2020年9月24日至10月27日群聊记录:
9月24日,白雪艳:工期确认一下,具体哪号可以出货。Emily:张薇琼、秦臻,家具需要的面料米数今天算给我,要发货了。刘海亮:Emily,不行你找潘琪算下哈。潘琪将面料米数发至群聊。白雪艳:上叠白坯没有的先不生产,其他的可以先做了。中叠是按照清单,都生产的。张薇琼:知道了,排单中。白雪艳:好的,出货日期给我一下,上叠的家具也按照清单全部开始生产,白坯废掉的要重新做。张薇琼:知道了。
9月25日,Emily:张薇琼、秦臻,所有木饰面我们用酸枝哈,7分光。
9月26日,秦臻:中叠的家具改酸枝饰面费用要重新报价。实木家具没法改,贴面的可以改。实木家具只能改色接近酸枝。白雪艳:等我和设计师确认一下怎么改,如果有费用增加,那就正常走增补。
9月27日,白雪艳:(图片,内容为2020年9月24日,原告的委托方发给原告的工作函,要求中叠家具在2020年10月27日进场供货并摆放)秦臻,张薇琼,小龙湾中叠项目,最晚27号要到现场的,工期麻烦确认一下。Emily:节前我把家具面料订出来,改酸枝的工期长可以不改酸枝,还是用胡桃木的,现在工期要保证的。
9月30日,Emily:秦臻、张薇琼,这几天面料都发出来了,明天有人收货吗?张薇琼:没有,明天休息。
10月8日,Emily:秦臻,张薇琼,你们还没上班吗?什么进度了?面料都收到了吗?怎么没动静了呢?工期一定要保证的呀。秦臻:面料收到,明天开始上班。
10月9日,Emily:家具排单了吗?距离出货日期还剩16天。
10月20日,Emily:秦臻,我大老远跑过来,家具一件都没看到,你自己又不在,你耍我玩呢秦老师???我昨天下午和今天上午跟你确认两遍我要来厂里,到现在什么也看不到?家具还能不能交货啊,家具都拉到常州去了什么意思?
10月21日,白雪艳:秦老师,定个时间我们把小龙湾解决一下吧,拖着也不解决问题。Emily:秦老师,图纸再发你一遍,清单我标注下色板再发你一下。秦臻:好的。白雪艳:秦老师,请明天中午前,核对好小龙湾项目,上叠和下叠目前白坯还在的清单,中叠项目10月27日可以出货的清单,以及中叠剩余产品的出货时间。
10月22日,白雪艳:秦老师回电话给我,事情总要解决的啊。张薇琼:他在忙。刘海亮:白雪艳,把白坯拉到他厂家做后续的吧,别等秦老师出清单了,有什么拉什么吧,等他你给甲方弄死哦。你们整理不出来,我们叫人来整理吧,是我们项目的我们拉走。我们先要把成品做出来,保证项目时间。没法在这边拖着。白雪艳,你直接联系工人和车,上次你不是去点过白坯么,你知道的都拉走吧,其他的都再算。Emily:面料我们明天全部带走,一共15件货,现场清点下。
10月23日,白雪艳:秦臻,张薇琼,我们今天上午11点到工厂。
2020年10月23日,利迅公司派人至淀东公司将家具拉走,双方未制作交接清单。
2020年10月27日,白雪艳向秦臻发送《上海利迅合同终止函件》,内容为:上海淀东游艇有限公司:您好,关于我司同贵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签订的家具订购合同,现因贵司无法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导致我司无法按时进场,给我司带来严重损失,要求贵司收函后三日内退回已收货款,相关损失赔偿按照原合同执行。
2020年11月9日,利迅公司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淀东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淀东公司退还货款。
2020年11月11日,淀东公司对利迅公司律师函回函,内容为:致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韩环环律师:律师函已收到,对利迅公司委托一案的背景事实作如下澄清:1、本公司按合约于2019年8月接受利迅公司委托定制家具一批,在2019年11月6日接到利迅公司停止生产通知,并对产品的进度与状态和场地占用进行了确认,因定制家具不能退货,利迅公司在再次确认后付清尾款。(注:本公司与利迅公司数年合作中都以合同履约后结清95%货款,该公司目前仍有已完成合同未付尾款35,000,按合同约定超过交货期交货,利迅公司按约支付仓储费用,利迅并未按约支付,本公司保留要求利迅公司支付一年仓储费用的权利)。2、利迅公司就长期储存在我公司的半成品,因材质因素造成的损坏也同意作报废处理,对尚能再利用的半成品如需继续加工所产生的增补费用也予以认可。3、利迅公司在得知重启半成品加工不能在我方因交货期上困难,决定将尚余产品全部运至第三方处理,本公司在未收到仓储费之前于近期全部交接完毕。4、本公司理解由于疫情的原因给利迅公司造成的困难,也对利迅公司在困难之中能按约在合同约定的框架下付清尾款之契约精神表示赞赏,鉴于双方有长期合作的历史,本公司同意在愿意调解的情况下,免于收取一年的仓储费用29,200元和13,150(5%)的尾款。但利迅公司需付清35,000元杭州项目的尾款与滞纳金。
经庭审核对,原被告确定上叠F01、F14、F19、F21,中叠F05、F14未生产采购。其他家具已生产加工至不同程度,完成了框架制作,上漆等工序,剩余表面装修、五金件安装等未完成。
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无专业评估机构可以对被告加工家具价值进行评估。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家具软装订购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上海利迅合同终止函件、律师函、律师函回函等证实,并经庭审审核,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家具软装订购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定金,被告开始家具的生产,均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9年11月17日,原告通知被告小龙湾项目家具暂停,被告表示同意,应认为双方对合同暂时中止履行达成了一致意见。
2020年9月初,原告告知被告重启小龙湾项目,双方积极沟通后续事宜,包括色板、面料、报废家具、生产周期等。关于生产周期,原告于2020年9月7日、13日询问被告生产周期30天是否足够,与被告主张涉案合同约定的加工期为一个月相吻合。2020年9月初至9月24日前,双方沟通过工期,但只确认工期30天,并未确认最后交货日期。2020年9月24日,原告收到委托方的工作函,原告的委托方要求小龙湾项目中叠应当在2020年10月27日进场并摆放,故原告向被告提出最晚在26日发货,并要求原告确认面料米数。
根据在案微信聊天记录及家具图片可知,涉案家具在2019年11月原告通知暂停制作时,被告基本已经完成了白坯框架的制作。后续加工主要是家具面料的包裹。在面料由原告提供的情况下,如面料未及时送至被告处,被告无法开展后续加工制作。早在2019年9月16日、10月8日,被告就向原告催要过面料,直至2019年11月3日项目暂停,原告也未向被告提供面料。2020年9月24日前,原告虽然多次让被告确认面料米数,但不能据此认定应当由被告计算面料米数。2020年9月27日,原告工作人员才确定“节前我把家具面料订出来”。2020年9月30日,原告工作人员告知“这几天面料都发出来了,明天有人收货吗?”2020年10月8日,被告收到原告寄送的面料。原告自行确认面料米数后,订货、发货时间上存在迟延,之后又遇上国庆假期,被告收到面料后距离原告要求的交货日仅有半个月。根据合同约定的一个月加工期,原告要求被告在10月26日前交货,属于要求被告提前履行,应当与被告协商一致。原告在2020年10月23日即至被告处将家具拉走至第三方加工,不能认定被告未能在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完成家具交付义务,无法认定被告违约。原告以被告违约要求确认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本案中,原告不能以被告违约解除合同,但可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
关于被告应当退还的货款金额,本院认为原告于2019年11月通知被告小龙湾项目暂停时,根据被告提供的照片可知被告已经完成了大部分家具的白坯制作,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又另行支付了被告货款总额45%的金额也可对此事实予以印证,故2019年11月停工前,被告已经制作家具的材料、人工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等均应当予以扣除。合同中列明的安装费、运费、未加工家具对应的货款等未实际发生的款项,被告应当予以退还。原告至被告处拉走家具时,未与被告进行交接手续,且原告在微信中明确拉走知道的家具和面料,原告称未接收部分家具,故要求扣减相关金额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原被告双方均未能对已制作白坯家具价值达成一致意见且无具备评估资质的机构对被告已制作白坯家具的价值进行评估,故本院综合上述因素酌定被告按照原告已支付货款的35%退还原告87,50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利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淀东游艇有限公司签订的《家具软装订购合同》于2020年10月27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淀东游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利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货款87,5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利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7元,由原告上海利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594元;由被告上海淀东游艇有限公司负担1,9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诸海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丽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