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天利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九天利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民(商)申字第028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九天利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1号楼013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海纳天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5号楼16层16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九天利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海纳天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9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九天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合同法有关检验期的规定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海纳公司交付的16M芯片,根本不是合同标的物64GB芯片,系严重欺诈行为,不适用合同法检验期的规定。故请求依法再审纠正。
本院认为:九天公司与海纳公司在签订的《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检验期间为一个月,全部产品验收合格10天内付清余款。九天公司自认2013年10月31日现场交接时因担心芯片可能被氧化而未拆封检验,后自行将芯片交至合作方盛耀无线通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由其将芯片发往加工方深圳市恒昌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盛公司),2013年12月13日恒昌盛公司上线拆封发现芯片存在问题。而九天公司2013年11月15日已付清尾款。其行为应视为默认涉案芯片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且九天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恒昌盛公司拆封发现的问题芯片为海纳公司交付。二审法院因九天公司在检验期内怠于通知芯片存在质量问题,驳回九天公司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九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九天利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珊
审判员*炜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