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003执162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智能交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1G8DU2X4,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创新睿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608727013G,地址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智能交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创新睿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智能交通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2)苏1003民初92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3)苏1003执1620号。
执行中查明,本院审理庭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江苏创新睿智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案件应当满足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但本案的执行依据尚未生效,故本案的执行缺乏执行依据,应驳回其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上海智能交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熊 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