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7912号
原告:上海卡里***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602号2幢3层304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智能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1229号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卡里***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智能交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XX中心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原告上海卡里***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卡里***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卡里***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