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西藏软件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软西藏软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9073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烨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软西藏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以西格桑路以南西藏珂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栋2楼201-2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炜,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软西藏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东软公司均不服同一份仲裁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东软公司起诉在先,本院受理案号为(2019)川0193民初8702号,受理**提起诉讼的案号为(2019)川0193民初9073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规定的要求,(2019)川0193民初8702号案件和(2019)川0193民初9073号案件应当终结其中一案后,并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诉讼;
二、本案并入本院(2019)川0193民初8702号案件审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不予退还,作为使用(2019)川0193民初8702号案件预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裴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