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西藏软件有限公司

东软西藏软件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93民初8702号

原告(被告):东软西藏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以西格桑路以南西藏珂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栋2楼201-208室。

法定代表人:徐洪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炜,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四川烨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东软西藏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公司)与被告(原告)**劳动合同纠纷两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东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赔偿金250606.8元;2、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8年5天未休年假工资6401.2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一、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视为主动离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属于错误的事实认定。理由如下: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由于劳动关系一方或双方在特定情况下,致使劳动关系提前消灭的法律行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消灭的时间分明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2.被告在收悉原告关于续签劳动合同通知的相关内容后,并不愿意接受原告方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即双方未能就继续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达成合意。因此,在原有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后,双方之间根本就没有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二、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认定“申请人在西藏珂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工作年限应该连续计算”,属于错误的事实认定,且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适用的前提是“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即出现单位变动系用人单位安排所致。但本案中,根据双方所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现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要求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甲方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由此能够证实根本就不存在被告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事实;2.原告与西藏珂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属于不同的法人主体,并不存在公司合并、分立的事实,属于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被告与上述主体之间先后建立的劳动关系具有独立的相对性,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完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6401.2元,缺乏依据,不应得到支持。被告所提出的休假为“于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2月3日期间休年假13天的请假申请”,该休假能否实现并享受,需要具备在2019年1月13日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之间续订了劳动合同并形成新的劳动关系基础上。可事实上,双方并未就劳动合同续签事宜达成合意,原被告之间在2019年1月13日之后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仲裁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6401.2元属于错误的裁决。综上所述,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案[2019]00674号裁决缺乏依据,属于错误的裁决,希望判如所请。

**辩称:1.东软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016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成都,2019年新的劳动合同将工作地点变更为成都和西藏,且并未与**协商,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2.东软公司与案外人珂尔公司之间系关联公司,**由珂尔公司派遣至东软公司工作,工作地点、职位均未发生变化,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3.加班工资与未休年假两项总共认可12000元。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东软公司向**支付经济赔偿金283199.94元;2、请求依法判令东软公司按照《东软西藏软件有限公司任务书关于新农合项目开发计划书》的约定向**支付劳动报酬180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东软公司向**支付加班工资47273.55元。事实与理由:1、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计算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计算方式错误,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该将被扣除的社保费、公积金、税费及其它依法扣减的款项包含在职工应得工资之内;2、原仲裁委认定认定:“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经理责任书并无被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故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项目劳动报酬的仲裁请求,依据不足,本不予支持。”实际上,该份项目经理责任书与东软公司任务书的内容一致,都有约定完成任务的奖金20万元,并且有东软公司的签字,故应当得到支持;3、原仲裁委认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加班时间,故要求延时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实际上,**为完成新农合项目开发计划共加班220个小时,周末总共加班12天,故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共计29839.07元。**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东软公司答辩: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由于劳动关系一方或双方在特定情况下,致使劳动关系提前消灭的法律行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消灭的时间分明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故东软公司不应该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新农合项目并非由**一个人完成,还有其他人员参与,**不能代表其他人员进行主张,项目经理责任书没有公司盖章不予认可且新农合业主证明也不能证明该项目已经实际完工,故该项诉求不应得到支持。3.加班工资与未休年假两项总共认可12000元。

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0年7月入职案外人西藏珂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双方于2016年1月1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同年1月14日,**与东软西藏软件有限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自2016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13日的劳动合同。双方于该《劳动合同》第二条约定:“甲方根据业务及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产品研发工作,工作地点为成都。甲方可根据其经营和业务需要,安排乙方到境内外的其他地点出差或者从事与其岗位有关的工作,乙方同意甲方的该等安排。”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每月9100元。2019年1月4日,由于双方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东软公司向公司员工发送关于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上载明已将劳动合同快递给各位同事,如有不同意续签的同事请于2019年1月12日前书面告知行政人事部。**于2019年1月4日向公司人事表示同意按照原合同的条款进行续签。后双方并未续签劳动合同,2019年1月14日,东软公司向**出具《关于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载明:“原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9年1月13日到期,此前公司与你多次就续签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但你始终不同意劳动合同内容…因此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一致,应视为你主动辞职,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应于2019年元月13日终止。”

**在职期间于2018年2月以项目经理的身份参与东软公司新农合开放项目,该项目的预算成本为200000元。

另查明,东软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成立,公司股东由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珂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组成。**2010年7月至2016年8月的社保缴费单位系案外人西藏珂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8月至2018年12月社保缴费单位系东软公司。

再查明,**在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工资发放情况如下:2019年1月15日发放13903.65元,2018年12月14日发放13903.65元;2018年11月15日发放13903.65元;2018年10月15日发放13433.80元;2018年9月14日发放13433.80元;2018年8月10日发放13353.80元;2018年7月13日发放13353.80元;2018年6月15日发放13353.80元;2018年5月15日发放13353.80元,2018年4月13日发放13353.80元;2018年3月15日发放11761.86元;2018年2月13日发放11761.80。平均工资为13239.26元。双方于庭审中均认可加班工资与未休年假共计12000元。**认可仲裁裁决的月工资标准13922元,并当庭减少第二项诉讼请求金额即请求依法判令东软公司按照《东软西藏软件有限公司任务书关于新农合项目开发计划书》的约定向**支付劳动报酬金额从180000元减少为90000元。

又查明,就本案所涉劳动争议事项,**作为申请人于2019年3月26日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9年8月7日作出成劳人仲案【2019】0067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东软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50606.8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6401.20元,并驳回了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以上事实,有**提交的两份《劳动合同书》、《新农合项目开发计划书》、《社保缴存信息》、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东软公司提交的关于续签劳动合同通知的邮件截图、聊天记录、《关于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

结合双方的诉辩主张及查明的事实,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是否是违法解除。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于本案中,首先,原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成都市,公司变更工作地点为成都市和拉萨市,客观上离**的固定住所更远,增加其通勤成本,对**工作生活的便利性造成实质影响;其次,东软公司在改变**工作地点的情况下,并未给予其适当的经济补贴。虽原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依据其经营和业务需要安排**到境内外其他地点出差或者工作,但该权利仍然应当在合理范围内行使。本案劳动合同续签中,**提出以原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时,东软公司却未以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与**续订劳动合同。东软公司向**发送《关于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载明:“双方劳动关系应于2019年元月13日终止”,其内容与实质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东软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故应当向**支付赔偿金。

关于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于2010年7月入职案外人西藏珂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双方于2016年1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在协议书第二条明确放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费用。因此,**应该获得赔偿金的时间只能从2016年1月14日与东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开始计算,故东软公司应当向**支付经济赔偿金79435.56元(13239.26元/月×3个月×2倍)。

关于**要求东软公司支付其开发项目的劳动报酬90000元。本院认为,**提交了新农合开发项目组与东软公司签订的《新农合项目开发计划书》、《项目经理责任书》、谢通门县新农合系统升级实施情况汇报及聊天记录证明其主张,其中《项目经理责任书》约定在项目按质按期完成后按照该协议向新农合开发项目组发放项目奖金并约定项目奖金分配阶段的发放方案,要求最后达到综合评审要求为:具备上线条件、符合客户需求。由于该《项目经理责任书》仅有**及案外人于其光作为乙方项目负责人单方签字,未有甲方东软公司签字盖章,且未对项目奖金的分配比例进行说明,加之谢通门县新农合系统升级实施情况汇报及聊天记录也不能证明该项目已经具备上线条件、符合客户需求,**提交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其主张,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两项金额合计为12000元,系当事人自由处分行为,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东软西藏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9435.56元;

二、东软西藏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12000元;

三、驳回东软西藏软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10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东软西藏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唯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裴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