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特501号
申请人:东软西藏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以西格桑路以南西藏珂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栋2楼201-2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东软西藏软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2212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申请人东软西藏软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以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东软西藏软件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东软西藏软件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东软西藏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文
审判员*洁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