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利元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304陕西利元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苏0211民初2304号
原告陕西利元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元公司)与被告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权丽娟,被告振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对账函》,可以确定振发公司的欠款金额且可以判断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振发公司应予清偿。据此,利元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0月31日,振发公司向利元公司出具的《对账函》载明,截止2016年10月31日止,就陕西定边50MW项目综自系统购销项目振发公司欠款63万元。 2017年11月30日,振发公司向利元公司出具的《对账函》载明,截止2017年11月30日止,就陕西定边50MW项目综自系统购销项目振发公司欠款23万元。 之后,振发公司未支付欠款,成诉。 上述事实,有《对账函》等书证予以证实,有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被告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陕西利元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3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磊
书记员  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