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0319号
原告:陕西利元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满元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丽娟,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合刚,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利元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200000元;2.被告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暂从2015年1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为5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1月25日签订了《外购产品订货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光差保护、测控装置设备,用于被告的尉犁20MW光伏电站工程,合同货款总额2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指定,把设备全部交付给被告,设备随后投入运行。但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支付货款,被告至今未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由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因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裁定受理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形成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利元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5元,于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睿涵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燕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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