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3民初583号
原告:北京航天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中关村兴业1号楼地上三层4-3-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4号院1号楼4层101内402-3A。
法定代表人:文华。
原告北京航天通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立案后。原告北京航天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航天通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航天通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74.3元,减半收取计17087元,由北京航天通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瞳辉
审 判 员 宋 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安 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