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通联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航天通联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民初5671号
原告:**,女,193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男,193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航天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中关村兴业1号楼地上三层4-3-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群,北京市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航天通联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经本院查明,本案被告北京航天通联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为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中关村兴业1号楼地上三层4-3-1室,该注册地并无实际办公,其实际办公地为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2号天成科技大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依据现已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学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