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黔高民申字第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义,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仡佬族,现于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委托代理人:滕峰,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贵州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7号鑫都财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龚保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峰,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金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号邮政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法治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赵义、贵州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金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筑民商终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赵义、贵州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助理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