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晓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晓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3民初2713号
原告: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10号)丰业源工业厂区B1、B2栋之B2栋4层。
法定代表人:许政声。
被告:江苏金晓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驻南京市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栖霞街道广月路26号S08、S12栋。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晓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向原告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原告于接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诉讼费,否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其逾期未能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逾期未能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崔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