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晓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晓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民特425

申请人: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高科技开发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绪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金晓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栖霞街道广月路26S08S12栋。

法定代表人:陈红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可勋,江苏兆仕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晓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晓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7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亿阳公司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亿阳公司与金晓公司签订的《齐齐哈尔市卜奎收费站改造项目车道附属设备采购合同》、《江西大广JD2项目车道附属设备采购合同》、《内蒙古高速东部联网赤峰标段项目可变情报板设备采购合同》中仲裁协议无效。

事实和理由:依据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第八条约定“凡由于执行合同而发生的一起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则可诉诸仲裁。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虽然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机构,但亿阳公司的住所地在哈尔滨,金晓公司住所地在江苏,仲裁机构在北京,该约定对亿阳公司明显不公平,违反了公平原则。亿阳公司申请法院依法确认其与金晓公司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

金晓公司称,亿阳公司的申请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中仲裁条款明确约定,有明确的仲裁机构,该规定没有仲裁法规定的无效的情形,仲裁管辖不受地域影响,且双方协议的达成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影响亿阳公司的权利义务,双方均受北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经审查查明,甲方亿阳公司与乙方金晓公司2014129日签订了《齐齐哈尔市卜奎收费站改造项目车道附属设备采购合同》、《江西大广JD2项目车道附属设备采购合同》、《内蒙古高速东部联网赤峰标段项目可变情报板设备采购合同》中均约定,凡由于执行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则可诉诸仲裁,仲裁地点:北京,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双方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仲裁案,尚未开庭。

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审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协议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意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其是否具有效力决定了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本案中,亿阳公司与金晓公司签订的《齐齐哈尔市卜奎收费站改造项目车道附属设备采购合同》、《江西大广JD2项目车道附属设备采购合同》《内蒙古高速东部联网赤峰标段项目可变情报板设备采购合同》中仲裁条款具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规定的无效情形,应为合法有效。双方达成合意的仲裁机构不受地域管辖的影响,且仲裁协议的达成并没有造成亿阳公司权利受损,双方达成仲裁协议、选定仲裁机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对于亿阳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郭 奕
审  判  员   朱秋菱
审  判  员   贾丽英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程 宏
书  记  员   高 凡